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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若契約期滿而機關尚未覓得續辦廠商時,機關保留原廠商後續擴充增購續約之權利,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3萬元,增購期間以2個月為上限。
(二)增購期間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月為單位與原約期間之比例計算;倘續約未足1個月,得以實際續約日數計付),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 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新臺幣參佰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109年2月11日17時止),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另亦可採電子領標,並應自行列印文件,於規定時間內,依本須知規定填妥及於截止投標期限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站。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萬元整 (不逾預算金額5%)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並具備合
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二)營業項目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登錄為: 建築物
清潔服務業(營業代碼:J101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納稅之證明 (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
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 (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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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標時間
期限(109年2月11日17時止),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另亦可採電子領標,並應自行列印文件,於規定時間內,依本須知規定填妥及於截止投標期限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