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廠商履約情況良好且無違約紀錄,倘廠商有意於契約期滿後依原契約條件續約,應於期滿前6個月,以書面表示續約之意,經本站審核同意後,可續約1次,且期間以1年為限。增購部分價金計算方式以原契約規定、價金及條件核實給付契約價金。
(二)履約期滿,在機關尚未完成招標程序前,機關得洽請廠商同意繼續執行本契約,惟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實給付契約價金,且延長契約之期限以3個月為限。增購部分價金計算方式以原決標金額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台北航空站408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7/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其營業項目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者: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批發業、環境用藥零售業,並具備清潔劑、芳香劑買賣業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其營業項目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者: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批發業、環境用藥零售業,並具備清潔劑、芳香劑買賣業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若屬免開統一發票之法人機構團體,檢附其他報稅(免稅)資料文件以資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招標規範審查表:廠商投標之採購標型錄須符合招標規範,並清楚標示符合招標規範之資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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