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案擬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招標,屆時於委員審查階段以評分方式審酌投標廠商是否有相當履約能力。
廠商資格摘要
1.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工程實績:自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之快速道路、高速公路、機場跑道、滑行道之瀝青混凝土(Asphalt Concrete )工程(以下簡稱AC工程)其契約金額(含承包商保險、管理費及利潤)或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AC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400萬元整。
(2)累計AC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3,500萬元。
3.財力證明: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8,410萬元整,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最近1年內其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870萬元整。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設備證明文件:至少具有2部7.5公尺寬的AC舖築機,3年內或操作時數5,000小時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修正投標須知第82點第6項,服務建議書不得載明投標價金。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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