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航站辦公室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航站辦公室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依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10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 基本資格:
A. 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A.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B. 有效期限內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C. 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證書及其有效期技師公會證明。
(3)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4)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
(5) 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曾承攬拆除工程之完工證明影本。
(6)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報價高於預算為不合格標)、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授權書(如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不需授權書)。
(7) 押標金之票據或繳款證明收據(新臺幣50萬元)
詳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承攬拆除工程之完工證明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