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並具備合格文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1) 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須為投標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或符合資格2建築師以上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為共同負責人(請附金融機構之聯合開立存簿或聯合開立票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有效期開業證書(影本)。
3.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2-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應包含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土木或結構工程科之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3.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有效期會員證(影本)。
(2-3) 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1.技師須為投標技師事務所之負責人、或符合資格2技師以上之聯合技師事務所為共同負責人(請附金融機構之聯合開立存簿或聯合開立票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土木或結構工程科之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3.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餘詳投標須知及資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有現勘需求或相關問題,請事前聯繫機關承辦人,俾利安排現勘時間。
2.餘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