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之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
(2)政府登記合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並具備合格文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文件(影本)包含: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承攬工程手冊(無則免付)
(3)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證明票據交換機購於投標截止日前之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出席代表授權書(投標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得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