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以換文方式並按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價金與廠商續約一年,並以一次為限;後續擴充金額不得超過292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原則至112年底,已辦理之工程應至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並具備合格文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1) 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須為投標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或符合資格2建築師以上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為共同負責人(請附金融機構之聯合開立存簿或聯合開立票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有效期開業證書(影本)。
3.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2-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應包含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有效期建築師執業執照(影本)。
3.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有效期會員證(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切結書、授權書(如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不需授權書)。
(4)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以建築師事務所資格投標者之最近一期負責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廠商信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