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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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敦化北路340-9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372,800元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0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1樓收發室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並具備合格文件,依法納稅,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A.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B.有效期限內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C.承攬工程手冊。
(3)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A.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其屬綜合所得稅證明繳稅證明者:
1.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投標切結書、授權書(如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不需授權書)、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及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