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工程科等)共同投標,至多3家為限;應具備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1)開業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當年度有效期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
A.有效期執業執照(執業項目須為結構工程)。
B.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有效期會員證。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登記證。
C.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以建築師、技師事務所資格投標者之最近一期負責人所得稅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