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視情況總務組是否因年久需再度裝修天花板,地坪及壁面概估1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航站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當年營造業會員證明文件(影本)或當年室內裝修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3.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或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 出席代表授權書(正本,投標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得免附)。
6. 投標廠商切結書1(正本)。
7. 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查詢同意書(正本)。
8.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正本)。
9.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投標截止日前之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購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10.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納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營業;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11. 廠商承做能力證明文件:承攬機場、車站、轉運站或休息站附屬之公共廁所工程實績,檢附完工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