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站於契約期間,得以原契約規定、價金及條件洽廠商增購
1.107年桌曆不超過100份。
2.107年月曆不超過200份。
3.2或3折賀卡不超過500份。
4.本採購案依第1至3款保留後續擴充權利金額預估約新臺幣4萬3,500元,後續擴充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開標地點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臺北國際航空站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需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免附第1、2項證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需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免附第1、2項證件。
*暫定106年3月14日上午10時廠商到站進行簡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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