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於本契約執行期間得依原契約單價及原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以新臺幣2,014,094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新臺幣500元(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106年5月31日下午17時00分整,週一至週五8:30-12:00,13:30-17:00遇國定假日或週休日則當日停止發售),先至本站總務組出納室(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9號2F)繳費並持收據至本站業務組領取投標文件。郵購者請附回郵信封將上述費用及回郵郵資72元(需使用郵政匯票,註明案名案號收件人地址)
開標地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一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一樓收發室(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上述文件之登記事項以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營業項目須有園藝業、園藝服務業、園藝盆栽出租及庭園綠化維護等相關業務)。
(2)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票據交換機構所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已於第1次公告時購買招標文件之廠商,得以原收據逕洽本組領取第2次公告之投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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