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訂約3年,契約期滿後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雙方依契約一年金額續約一年。但本契約執行期間如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應無條件不予執行,或經部分刪減,廠商應配合修訂契約,不得無故不履行契約,且不能以業經一次發包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或求償之理由。
履約期間若機關未完成續約或簽訂新契約前,機關得要求廠商繼續執行本契約(最長以2個月為限),廠商不得拒絕,費用得由機關按本契約價金核實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話北路340之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工本費新台幣參佰元整。2.領購者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內於本站上班時間至本站總務組出納室(地址:10548臺北市敦化北路340-9號2樓)繳交工本費並領取收據後,持收據至本站業務組領取招標文件。3. 郵購者需再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65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招標文件工本費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開標地點
臺北國際航空站一樓會議室(臺北市敦化北路340之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
履約期限
106.04.01-108.12.31(詳契約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文件(影本)包含:政府登記合格之診所以上等級之醫療機構,領有營業證明或開業證明者,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2) 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3) 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或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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