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售價100元,逕洽本站組員繳納後領取
開標地點
台北市敦化北路340-9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敦化北路340-9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站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登記合格立案,並設籍連江縣或毗鄰縣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土木包工業或各級綜合營造業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具之資格文件(影本)包含: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投標時需檢附資格文件(影本):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工程承攬手冊,若無則免附。
(二) 應附具之資格文件(影本)包含: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出席代表授權書(如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可不附出席代表授權書)。
(四) 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依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六) 本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或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機關每次通知廠商履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萬元(如遇緊急事故,不在此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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