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售價200元,逕洽本站組員繳納後領取
開標地點
台北市敦化北路340-9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敦化北路340-9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站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証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正、影本):
1.建築師證書(影本)、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 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得為影本)。
4. 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 以上各款如開標前發現不符規定者,即取消其投標資格,所投之標單無效;如在簽約前發現,本站得取消其得標權利;如在訂約後發現,本站得終止契約,取消其得標權利。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方案及基本設計,並將相關圖說文件函送機關審核並依機關指定之日期召開說明會。
(二)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廠商須於5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並將相關圖說文件函送機關審核並依機關指定之日期召開說明會。
(三)細部設計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廠商應儘速取得建築相關執照或許可,取得後須於20日曆天內完成預算書編列,並將預算書6份及發包所需相關資料函送機關辦理發包作業。
(四)上述各階段審查作業,倘經機關審查,有未盡完善之處,廠商須依機關審查意見修正,每次修正時間不得超過10日曆天,倘逾期未完成修正,將視逾期天數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說明會所需資料數量,由機關指定。
(五)機關得視需要將規劃、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合併進行;倘合併進行,機關視需要給予適當履約期限(履約期限不得超過100日曆天)。
(六)乙方完成所有工作服務項目,或契約執行中因故終止進行時,乙方應將服務工作成果摘要做成結案報告一份送交甲方。
(七)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八)工程決標後十四天內應提出監造計畫書4份。
(九)履約期限計算,係以機關收、發文日期為計算標準。
(十)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十一)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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