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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嘉義航空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嘉義航空站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政府採購法第31條2項各款情形。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廠商基本資格:凡經中華⺠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公司、⼯商⾏號、法⼈、
機構或團體,領有事業登記證,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百零三
條規定)。
2.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須蓋公司及負責⼈章)包含:公司登記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
3. 廠商應提出最近⼀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
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影本
須蓋公司及負責⼈章)。
4. 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
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所出具由票據交換
所或受理查詢⾦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否則無
效。
5. 投標廠商聲明書:其中第1項⾄第7項答「是」或未答者者,不得參加投
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6. 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7.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8. 投標切結書(正本)。
9. 押標⾦繳納憑據(正本)。
10. 標單文件(含詳細價⽬表) (正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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