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專業服務廠商、技術顧問機構,登記有案之公、學、協會團體,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附加說明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專業服務廠商、技術顧問機構,登記有案之公、學、協會團體,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包含:
1.專業服務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以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法人登記證書、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營業範圍須為工程顧問業)、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以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營業範圍須為工程顧問業) 、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 .公、學、協會團體:登記立案證明。
(三)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影本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四)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 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所出具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否則無效。
(五)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或未答者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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