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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ㄧ)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建築師資格證明、有效開業證明及有效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文件】;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ㄧ)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資訊網站下載列印)。
(二)建築師資格證明、有效開業證明及有效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證明(正本或影本)。
(四)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授權書(正本,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
(六)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七)切結書(正本,即「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後附廠商切結書1(自行執業)、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八)服務建議書(附報價單及詳細價目表等)1式10份並另附光碟1份,其中1份正本需加蓋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正本及副本均應蓋騎縫章。
【其他】: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廠商報價:投標標價不可大於預算金額(新臺幣76萬8,600元整),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未計算入之成本在本案需求範圍內視同無償提供。
三、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四、餘詳投標須知及其他附件等。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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