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an1018@free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總收發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6年1月20日(星期五 )下午 17時前止,標案截止收件日期:民國民國106年1月20日(星期五 )下午 17時前。請於每日上班時間內向本局秘書室第三科領取。郵購方式:以限時掛號寄達本局秘書室第三科辦理,信封外請註明招標主旨名稱(信內請置填妥收信人地址、姓名之信封及限時掛號回郵郵票本地90元、外埠130元)。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本局不負責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總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營利登記有案,具有營利登記證營業項目為下列之一者:食品製造業、副食品供應廠商、餐飲業、餐盒或團膳製造業,具有承辦能力且無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營利登記有案,具有營利登記證營業項目為下列之一者:食品製造業、副食品供應廠商、餐飲業、餐盒或團膳製造業,具有承辦能力且無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 網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資訊網站下載列印)。
2、提供勞務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1)主廚:須具備丙級以上廚師執照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2)幫廚:須有實際幫廚工作經驗1年以上之人員。
3、勞工衛生管理證明(影本):衛生管理員之身份與廠商之關聯請附加保證明或薪資、打卡等資料。
4、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最近一期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
6、廠商聲明書(正本)。
7、授權書(正本)。
【其他】:請特別注意事項:
一、廠商報價:投標標價不可大於預算金額(93萬4,083元整),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未計算入之成本在本案需求範圍內視同無償提供。
二、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將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參與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於本局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並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前項到場人員須為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書登載之授權人員。
四、另標價偏低之處理,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五、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六、餘詳投標須知及其他附件等。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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