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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9640@free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1.國內合法登記立案得提供財務相關專業服務之公司或自然人。2.營業項目相符,具有承辦能力未受停業處分者。3.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二) 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 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4.國內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自然人需檢附會計師之證書及職業執照。(三)其他應繳文件(正本):1.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2.告知書。3.投標廠商聲明書4.服務建議書1式16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補充及變更公告:
1.投標須知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1廠商資格規定「國內合法登記立案得提供會計、審計及簿記相關專業服務之公司或自然人」修訂為「國內合法登記立案得提供會計、審計、簿記或投資顧問、管理顧問、財務顧問諮詢等相關專業服務之公司或自然人」。
2.投標須知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2廠商納稅之證明規定「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修訂為「廠商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納稅證明影本乙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稅捐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不需納稅或免稅之其他法人得免,但須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3.徵求服務建議書六、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相關事宜(一)3.(2)「服務內容及構想(包含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內容、可行性分析初步構想探討及預期成果、招商初步構想探討、機關需提供協助之項目及內容)」,修訂為「服務內容及構想(包含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內容、可行性分析初步構想探討及預期成果、機關需提供協助之項目及內容)」。
4.本案截止日期展延至106年4月14日下午17時;開標日期展延至106年4月17日上午10時同地點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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