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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國內合法登記立案得提供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營業項目為廣告行銷公關業、活動行銷、展覽設計規劃、展館營運或其他有能力承作之行業,且具有承辦能力未受停業處分者。
3.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
(二)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納稅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須於106年3月7日下午17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地址:2430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收件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總收發,寄達或專人送達日以本局收文日期時間為準,提送之申請文件如不齊全或逾期提送者,均不受理。截標當日因故停止辦公者,於原訂截標期限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通知)。
二、資格審查日期:106年3月8日上午10時。
三、開標地點:本局第四辦公室二樓會議室。
四、評審日期: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五、廠商報價:投標標價不可大於預算金額,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未計算入之成本在本案需求範圍內視同無償提供。
六、採購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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