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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計畫分2期推動,第1期工期自契約生效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第2期係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局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工期預計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3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及回郵信封(請貼足掛號回郵70元)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本國公司、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或公、協、學會團體、公、私立大學院校均得參與本案投標。
2.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公、私立大專院校者免附)。
3.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3至5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附加說明
凡合於公告資格之廠商,請於下列時間擇一方式領取招標文件:
1.領取時間:自民國106年5月12日起至106年6月5日下午17時止上班時段(例假日除外,另本案若有補充說明,依補充說明規定之截止收件日期),逾期不予受理。惟截止收件者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局因而停止上班時得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收件。
2.領標方式:
(1)面購:以不記名方式,先向本局秘書室出納科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100元整,憑據至交通管理組資訊中心領取(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2)郵購:於截標日前備妥100元(請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抬頭)及回郵信封(請貼足掛號回郵70元,書妥收件人地址、姓名)掛號郵寄本局交通管理組資訊中心收(2430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3)電子領標:電子領標位址: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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