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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國道高速公路局工務組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履約期限
依契約生效日起至繳交所有成果並結清服務費用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工程會無專業服務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三)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機構或公、協、學會團體。
(四)投標廠商服務工作實績
1.投標廠商人員需具有或結合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或藝術教育)、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設計)等之工作經驗。
2.廠商具有受委託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規劃、創作及民眾參與等之服務工作經驗。
(五)本標案之採購不採行任何協商措施,亦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投標廠商應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如對本專業服務有任何問題,請於106年3月13日17:00前以本局提供之廠商問題傳真表填寫,以不記名方式電傳,本局將於106年3月17日前以補充說明回復,如未公告即無補充說明。未按規定提出疑義者,本局得不處理。
2.本案補充說明第1號已於106年3月14日上傳至公告下載區,請廠商下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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