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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分3契約,期間各為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履約期限
契約規定服務開始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局自訂之契約,其內容符合工程會訂定契約範本之內容精神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
4.本標僅限廠商單獨投標且不允許共同投標。
二、本採購案採複數決標方式取前3名(分別簽約),依其意願辦理高公局、高公局各區工程處、高公局拓建工程處之法律服務並採公告固定服務費用(新臺幣10,234,000元整)方式招標,議價時不議減價格,固定服務費用分配如下:
1.高公局法律服務費新臺幣400萬元整。
2.高公局各區工程處法律服務費新臺幣300萬元整。
3.高公局拓建工程處法律服務費新臺幣323萬4千元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圖說費新臺幣300元整(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以郵購者另加郵遞費用新臺幣100元整。
2.向本局秘書室出納科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標及投標期限內之辦公時間(8:30~12:00,13:00~17:00)憑繳費收據至工務組領取。
2.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之郵局匯票及註明快捷郵件可寄達之收件人、地址之標準信封1個郵遞至本局(信封上並請註明「郵購本標的名稱之招標文件」);本局將以快捷或限時包裹郵遞寄送,郵購者應自行考量作業及郵遞時間,儘早申購。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得不受理。
2.等標期間如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將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公告其內容或領取方式,請領標者注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