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cwang@free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工務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圖說費新臺幣3,000元整(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以郵購者另加郵遞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2.向本局出納科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三辦公室一樓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已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原則及精神辦理招標。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合格甲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3.工程實績:投標截止日前5年內完成之橋梁或道路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工程預算金額五分之二,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工程預算金額,並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者應附公證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摘要
(另詳投標須知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應含1至12頁)。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截止投標期限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
4.工程實績證明文件。
5.設立登記事項卡(未變更)或最後1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8:30~12:00,13:00~17:00)憑繳費收據至工務組領取。
2.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之郵局匯票及註明快捷郵件可寄達之收件人、地址之標準信封1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郵遞至本局(信封上並請註明「郵購本標的名稱之招標文件」);本局將以快捷或限時包裹郵遞寄送,郵購者應自行考量作業及郵遞時間,儘早申購。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05年10月19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得不受理。
2.等標期間如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將於105年10月24日前公告其內容或領取方式,請領標者注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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