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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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一、廠商資格:1、營業登記有案之提供規劃、設計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法人、專業技師事務所等相關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二、應提送證件:
1. 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
2. 押標金票據正、影本(不收取則免)
3. 印模單
4. 廠商登記或證明文件
5. 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納稅證明)
6. 計畫(協同)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
7. 信用證明文件
8. 投標廠商聲明書
9. 技術招標公告及技術服務招標書指定之證件(或影本):規定應檢附之公(認)證書、會員證、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等文件者。
10. (1)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2)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切結書1或切結書2、(3)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4)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11. 授權書(得裝入本封內或於開標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不需填寫)
12. 服務建議書正本1份
13. 報價單(納入評選項目者,請附於技術服務建議書內)
14. 電子領標憑據(非電子領標者免)
15.服務建議書副本9份。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壹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總務課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 72 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工處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一)高公局南工處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台南郵政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二)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231新臺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三)法務部廉政署,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四)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 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 廠商如依法無需繳納營業稅,報價時仍應計入,惟日後不給付5%營業稅費用(屬內含者應予扣除),以達公平競爭規則。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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