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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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未來增購權利:保留,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依本契約同一條件及維護費用,續為機關延長維護12個月,依實作數量計價,上限為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25
履約期限
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之日起執行12個月期滿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一、廠商資格: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機電工程業(E6)、資訊服務業(I3) 等相關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二、應提送證件: 詳資訊服務招標書貳、投標資格及應繳驗證明文件
1、資訊服務資格審查紀錄表。
2、押標金票據正、影本及印模單
3、印模單。
4、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5、廠商納稅證明
6、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
9、廠商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
10、Oracle、JAVA等相關證照文件(詳工作說明p.7)。
11、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12、電子領標憑據(非電子領標者免)。
13、授權書(得裝入本封內或於開標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不需填寫)。
14.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15.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壹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總務課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 72 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工處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一)高公局南工處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台南郵政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二)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231新臺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三)法務部廉政署,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四)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 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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