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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視需求增加當年度契約金額50%;視後續標案招商或檢測動員需求當年度契約得再展延1~6個月;經評估廠商履約情形增加後續擴充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公告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提供規劃、設計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法人、專業技師事務所等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及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均需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師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4、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提送證件:細節詳技術服務招標書貳投標資格及應繳驗證明文件,簡略說明如下:
1、相關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投標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須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投標廠商為「專業技師事務所」者,須檢附「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4、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或切結書2、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及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5、計畫(協同)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
6、印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服務建議書等。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參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總務課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 70 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工處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高公局南工處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應含營業稅。廠商如依法無需繳納營業稅,報價時仍應計入,惟日後不給付5%營業稅費用,以達公平競爭規則。
二、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三、本案不收取押標金及保留款;決標後,收取履約保證金為決標金額之10%及保固保證金為當次契約結算金額之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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