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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增加契約價金5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光碟資料圖說費新臺幣 100元整,請至本處出納室購買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7/08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處契約範本係參考主管機關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一、廠商資格:1、營業登記有案之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為防水工程 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二、應提送證件: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4、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附加說明
本案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說明如下:
(一)依該辦法第三條:土木包工業承攬前條造價限額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含有本法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二)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三)依上述(二)說明,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本案工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六百萬元,另因防水工程項目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投標廠商資格不開放土木包工業投標。
(四)另依營造業法第八條開放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為防水工程得為投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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