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電子郵件信箱
boxing@freeway.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條件為履約期限屆滿或因實際需要調整既有工項之數量。
2.後續擴充期間以2個月為限,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5萬6,000元整。
3.按原契約工項單價計算(一式計價者依比例調整)及條件施作。
4.本處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圖說費新臺幣100元,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向本處總務課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 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開標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24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須具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許可執照登載內容需具含10公噸以上之地秤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請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最新證明文件,參考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二、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 時間內憑繳費收據至總務課領取。
二、郵購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 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72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本處全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而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 .geps.gov.tw/。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作招標文件 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06年12月21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06年12月25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其他
1.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施行後,上級機關名稱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本處機關名稱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特別說明
1.本工作之「地磅操作維護」工作項目為固定單價,不隨決標金額調整。
2.本工作包含承包商之定期巡查、影像儲存、擷取及動態地磅修復等,詳如工作說明書。
3.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之「切結書」,放置於投標須知檔案內。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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