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電子郵件信箱
nina9@freeway.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後續擴充期間以1年為限,其餘詳工作說明書後續擴充相關規定。
2.後續擴充期間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9年1月31日為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A南投:新臺幣4,980萬8,138元整,B斗南:新臺幣4,903萬1,095元整,C大甲:新臺幣4,699萬4,641元整,D苗栗:新臺幣4,352萬4,484元整。
3.按原契約工項單價計算及條件施作;工作項目一式計價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結算總價及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4.本處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圖說費新臺幣100元(得標與否概不退還)或自行上網電子領標。 二、向本處總務課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開標地點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17萬元整 (本案押標金採一定金額)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履約期限
自通知規定開工之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營業登記有案之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或其他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服務業(J101990),並皆備有園藝、林業、造園或景觀等相關技術士(含以上)證照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網站下載列印)。
2.庭園或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併附該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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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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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五、切結書1。
正本
六、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路容、植栽及景觀工作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800萬,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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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有相當財力: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00萬元之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憑繳費收據至總務課領取。
二、郵購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75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本處全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而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06年12月4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06年12月11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其他
1.本案押標金採一定金額,與投標標的及標的數量無關。
2.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施行後,上級機關名稱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本處機關名稱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附記
一、車輛、機具、人力等規定:
1.工作說明書規定之標誌車(或稱工程警示車)需具備附屬緩撞設施或其他特殊設備,廠商於開工前應提出可取得或已具備履約所需設備之證明文件,期限內未提出,機關即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2.得標廠商應於開工前3日提供足夠之車輛〔標誌車3部、清掃車1部、工作車3部〔以上所有車輛均須裝設GPS+GPRS衛星監控系統〕及小型客貨兩用車1部、機具〔緩撞設施1套〕、人力〔園藝或林業相關技術士1人〕(以上車輛、機具、人力等,均需符合工作說明書規定)至工務段實體備檢,若未能配合辦理,機關即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二、得標廠商應於開工前3日檢具廢棄物清除業許可證,期限內未提出機關即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