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edslee@free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0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未受停業處分,無不良紀錄且登記有案之具有污水處理場操作維護之污水處理業相關廠商。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污水處理場操作維護之污水處理業相關廠商證明文件。
三、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採購法規定期限提出,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截止投標前一日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決標方式〕: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標價在開標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特別規定〕:資格證明文件: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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