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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an@free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2新北市坪林區坪雙路1段5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開工日(含)起3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及佈設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未受停業處分、無不良記錄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應提送證件:
1、由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或設立資料證明資料。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3.廠商投標時應檢附裸硬銅絞電線技術規格書(應註明品名、廠牌、規格或型號)並以螢光筆標註本案所使用之規格供開標時規格審查,技術規格書未附或未註明品名、廠牌、規格或型號,或品名、廠牌、規格或型號標示不清,無法於當場說明清楚,或經審查不合格,均視為規格不合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1.領標廠商如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期限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2.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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