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ps1250@free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2新北市坪林區坪雙路1段52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2新北市坪林區坪雙路1段5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法登記有案之廠商及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未受停業處分。(二)無不良紀錄廠商。二、應提送證件:1.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自招標公告公告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於辦公時間(8:00至12:00,13:00~17:00)至本處坪林行控中心洽購。二、郵購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坪林行控中心。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 100 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本處全銜【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或【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北工處404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而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中心一天作業時間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三、本工作開放電子領標,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所需電子領標費用應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公告費用及相關規定收取。〔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一、圖說費新臺幣0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二、押圖費新臺幣0元整,未得標者於開標後七日內將圖說繳還後無息發還,逾期不再退還。三、現金洽購或郵寄匯票。〔押標金額度〕:押標金為新台幣貳萬元整,有關押標金之繳納,務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疑義與釋疑補充說明領取﹞: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作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投標須知第五條規定方式與格式於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中心得不受理。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以補充說明方式發送,若有補充說明將於截止投標前1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請各領標者憑圖說費收據自該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至原領標處無記名領取。〔其他〕:(1)截標期限及開標日期若逢重大事故,該日本中心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期依上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同時間為準。(2)本工作開放電子投標。(3)領、投標地點說明:新北市坪林區坪雙路1段52號,郵遞區號:232。(4)開標地點說明:新北市坪林區坪雙路1段52號坪林行控中心會議室。〔決標方式〕: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標價在開標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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