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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an@freeway.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2新北市坪林區坪雙路1段5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開工日(含)起180天內交貨及安裝測試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未受停業處分,且無不良記錄之廠商。
2.投標廠商應為本案原既設緊急柴油發電機組原廠授權之經銷商或代理商。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原廠授權證明書影本1份供甲方審查,該授權證明書須加蓋原廠公司章。前述原廠授權證明書影本未附、非屬原廠授權或經審查不合格,視為資格不合格。原廠授權證明書正本應於決標後10日內送坪林行控中心核對,若經審查不一致者,則不予簽約。
3.由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或設立資料證明資料。
4.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1.領標廠商如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期限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2.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坪林行控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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