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B03P054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國道五號頭城段隧道轄區隧道清洗工作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歐克寧環境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1,400,000
原始預算
$ 22,751,377
底價金額
$ 21,4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機關代碼 3.15.5.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3 - 綜合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蕭宏智
聯絡電話 (02)27936555#2208
機關代碼 3.15.5.1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聯絡人 蕭宏智
聯絡電話 (02)27936555#2208
傳真號碼 (02)27928260
電子郵件信箱 eric0311@free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1年之權利,以機關決定為準,視情況採購後續擴充。機關如要後續擴充則通知廠商後續擴充之期間及數量,原則已1年方式辦哩,且考量廠商履約情形是否良好,餘契約屆滿前4個月,經機關綜合滿意度評分通過且首長核准時,承包商應配合機關於契約範圍內的作業調整續為甲方實施工作,餘估驗及驗收均依照本契約規定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09/14
原公告日 106/09/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適用原因 採購標的屬廠商於市場普遍銷售且招標及投標文件內容簡單者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9/20 17:00
開標時間 106/09/21 14:00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工作說明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機關已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執行業務所得繳稅證明。其屬為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需提出自本採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4.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唄。其尚無自有者,得已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1.「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3~5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廠商需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外衣此規定辦理視同無效),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未填寫完全,為無效標;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舉發,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授權書之規定欄位應填寫清楚並簽章,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或於開標當場提出,但若由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減價之一切事宜時,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9/2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5.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蕭宏智
聯絡電話
(02)27936555#2208
機關代碼
3.15.5.1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聯絡人
蕭宏智
聯絡電話
(02)27936555#2208
傳真號碼
(02)27928260
電子郵件信箱
eric0311@free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1年之權利,以機關決定為準,視情況採購後續擴充。機關如要後續擴充則通知廠商後續擴充之期間及數量,原則已1年方式辦哩,且考量廠商履約情形是否良好,餘契約屆滿前4個月,經機關綜合滿意度評分通過且首長核准時,承包商應配合機關於契約範圍內的作業調整續為甲方實施工作,餘估驗及驗收均依照本契約規定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09/14
原公告日
106/09/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適用原因
採購標的屬廠商於市場普遍銷售且招標及投標文件內容簡單者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9/20 17:00
開標時間
106/09/21 14:00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工作說明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機關已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執行業務所得繳稅證明。其屬為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需提出自本採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4.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唄。其尚無自有者,得已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1.「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3~5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廠商需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外衣此規定辦理視同無效),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未填寫完全,為無效標;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舉發,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授權書之規定欄位應填寫清楚並簽章,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或於開標當場提出,但若由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減價之一切事宜時,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9/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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