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eric0311@freeway.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1年之權利,以機關決定為準,視情況採購後續擴充。機關如要後續擴充則通知廠商後續擴充之期間及數量,原則已1年方式辦哩,且考量廠商履約情形是否良好,餘契約屆滿前4個月,經機關綜合滿意度評分通過且首長核准時,承包商應配合機關於契約範圍內的作業調整續為甲方實施工作,餘估驗及驗收均依照本契約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適用原因
採購標的屬廠商於市場普遍銷售且招標及投標文件內容簡單者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執行業務所得繳稅證明。其屬為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需提出自本採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4.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唄。其尚無自有者,得已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3~5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廠商需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外衣此規定辦理視同無效),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未填寫完全,為無效標;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舉發,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授權書之規定欄位應填寫清楚並簽章,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或於開標當場提出,但若由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減價之一切事宜時,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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