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peichen@freeway.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2年之權利,以機關決定為準,視情況採購後續擴充。機關如要後續擴充則通知廠商後續擴充之期間及數量,原則以1年後再1年方式辦理,且考量廠商履約情形是否良好,於契約屆滿前4個月,經機關綜合滿意度評分通過且經首長核准時,承包商應配合機關於契約範圍內的作業調整續為甲方實施工作,餘估驗及驗收均依照本契約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5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三)營業項目為景觀工程或登記有案之園藝服務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廠商,並備有園藝或林業相關技術士(含以上)證照。
(四)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影本
。
(五)信用證明文件,提供票據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如有疑問或異議請依採購法期限規定辦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06年8月2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報價方式〕:詳投標須知規定。
〔特別規定〕:
一、須提送服務建議書,詳投標須知。
二、資格證明文件:原「營利事業登記證」更正為「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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