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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第10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本競賽決選後1個月或經機關同意之日期,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固定費用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資格:
(一)國內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或公、協、學會團體、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法人。
(二)餘詳招標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第一階段檢核:
1.自決標日起30日內,啟動會議紀錄、交付專案工作計畫書、專案預定進度表及文件管制清單。
2.自決標日起50日內,交付活動宣導影片腳本及宣導品樣本。
3.自決標日起60日內,交付報驗文件。
(二)第二階段檢核:
4.自決標日起第90日內或經機關同意之日期,交付活動宣導影片。
5.自決標日起第 180日內或經機關同意之日期,交付期中報告書、正式宣導品。
(三)第三階段驗收
6.本競賽決選後1個月或經機關同意之日期,交付期末報告書。
(三)餘詳招標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