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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本局1003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一)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或法人、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廠商。
(二)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其營業項目中需有產品設計業(代碼:I501010)、其他設計業(代碼:I59999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代碼: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代碼:F209060)、日常用品批發業(代碼:F1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代碼:F206020)、國際貿易業(代碼:F401010)、手飾及貴金屬批發業(代碼:F1150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零售業(代碼:F204110)等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投標廠商若為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應出具參與本案之授權證明書或公文。
(三)公司納稅證明或最近一期完稅資料影本乙份,如不及提出者,可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四)廠商信用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購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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