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1樓(10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發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局自訂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主要設備材料為外洋料,故未訂物價調整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或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之廠商
2.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工程實績:
(1)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完成客運鐵路(含高鐵、捷運)號誌聯鎖工程或設備工程實績證明,並提出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4億3,900萬元(公告預算金額4/15)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9,900萬元(公告預算金額2/3),並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
2.財力資格: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5億3,900萬元(招標預算1/10),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不低於新台幣4億4,900萬元(招標預算金額1/12)。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與投標者,不受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之限制。
3.餘詳招標公告。
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1.更正公告事項詳「SB01標第1次更正公告附件」內容。
2.延長等標期8天,截標及開標時間詳更正招標公告。
3.更正公告後,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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