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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第10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竣工日期為雙軌通車後+90日曆天,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符合交通部鐵道局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規定,政府核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一) 受停業處分。
(二) 「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三)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餘詳招標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完成下列(1)及(2)項之土建工程實績:
(1)一般實績:土建工程,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7億6,050萬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4億130萬元。
(2)專業實績:橋梁工程,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其任一廠商單一契約中橋梁部分之長度超過200公尺(含)。
2.投標廠商應提送曾完成「鐵道(含捷運或高鐵)」或「公路」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
3.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時,每一共同投標之成員,其工程實績不低於上述1. (1)一般實績規定金額之三分之一,亦不低於上述1.(1)工程實績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總和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且至少應有一成員其工程實績必須符合1.(2)專業實績之規定。(至少其中1家應具備完成「鐵道(含捷運或高鐵)」或「公路」之工程實績。)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請填寫投標須知表單M.廠商財力資料統計表):
1.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4,01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億6,67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與投標者,不受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之限制。
2.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時,共同投標之每一成員其實收資本額或權益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之三分之一,亦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且實收資本額或權益總和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且各成員之財務狀況均應符合上述1.(2)及(3)之規定。
(三)餘詳招標文件。
二、履約期限:竣工日期為雙軌通車後+90 日曆天,完成本工程所有工程項目。
(一)里程碑一:開工日+337 日曆天
交付玉里車站之繼電器室,並提供關聯標廠商進場施作完成繼電器室電子聯鎖系統所有設備安裝及功能測試。
(二)里程碑二:開工日+456 日曆天
交付三民-玉里路線段間配合系統機電辦理臨時遷移之號誌平台及電力桿基礎與玉里車站海側主電纜線槽,達可提供關聯標廠商(系統機電)辦理維持鐵路營運必要之遷移。號誌平台位置參考設計圖圖號BR3361、電力桿基礎位置參考設計圖圖號ET1001~ ET1020。
(三)里程碑三:開工日+1186 日曆天
1.完成三民-玉里之東正線路線段路線段(所需完成之工項包括路基、橋涵、電纜槽、電力桿基礎、號誌平台、各站主電纜線槽、過軌或過路管路及軌道鋪設等與系統機電及電車線關聯廠商有關之工項)提供上述關聯標廠商進場施作。
2.完成玉里車站(第一月台、第二月台)改善工程,提供系統機電關聯標廠商進場施作。
3.惟不影響東正線切換通車之工項,由廠商報請工程司同意於本項里程碑後+180 天內完成相關工作。
(四)里程碑四:三民-玉里之東正線切換啟用後+213 日曆天
1.交付三民-玉里西正線及其餘路線段(所需完成之工項包括路基、橋涵、電纜槽、電力桿基礎、號誌平台、各站雙側主電纜線槽、過軌或過路管路及軌道鋪設等與系統機電及電車線關聯廠商有關之工項)提供上述關聯標廠商進場施作。
2.完成各車站改善工程其餘工項。
3.惟不影響雙軌通車之工項,由廠商報請工程司同意於本項里程碑後+180 前完成相關工作。
(五)里程碑五:交付玉里榮民醫院公路高架橋工程用地日後+840 日曆天完成本項公路高架橋工程。
(六)餘詳招標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