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sy_chen@r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第10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一)經政府核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甲等(含)綜合營造業;或甲級(含)電器承裝業;或甲級(含)電信工程業;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可参加本工程之投標:
(1)受停業處分之廠商。(2)「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條不得參與購之情形。
(二)證明文件:
1.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二、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人力資格:公司規模30人以上。證明文件:30人以上的勞保名冊。
(二)具有相當財力資格者: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1/10
元,或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度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1/12
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三、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
(一)工程地點:高鐵沿線電纜槽
(二)工程範圍:高鐵里程16k+800至346k+800沿線電纜槽
(三)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