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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10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秘書室總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本單位工程特性所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採購不允許投標廠商共同投標。
二、本採購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條約或協定國之廠商不可參與投
標。
三、廠商基本資格
(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四、廠商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鐵路(含捷運、高鐵)電車線系統(包含監控及資料收集系統(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ystem , SCADA))、號誌系統、電訊系統、隧道通風系統或中央監控系統之獨立驗證與認證(Independent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或驗證與認證(V&V)或獨立安全評估(Independent Safety Assessment)服務業績。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具驗證及認證經驗之計畫經理1人、一級工程師及二級工程師至少各1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系統機電工程驗收合格,廠商完成契約規定所有驗證與認證服務工作,並於完成所有報告後頒布系統機電工程之最終認證書及工作結算或機關通知之日期,為契約完成日期,預計為113年6月30日,實際時間由機關另函通知。
二、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web.pcc.gov.tw)下載。
三、疑義澄清: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1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本案評選委員會於開標前成立,成立後,委員名單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招標管理/採購評選委員管理項下。
五、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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