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266,533,359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第19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第1階段120日曆天,第2階段45日曆天,第3階段45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局頒訂之契約主文、一般條款及特定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1基本資格:
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廠商,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納稅證明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1.2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甲級電器承裝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25 kV鐵路(含高鐵)電車線系統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0,661萬元【預算金額2/5,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6,653萬元【預算金額,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應具之財力(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
(a) 甲級電器承裝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221萬元【預算金額1/12 ,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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