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A23站機電系統工程:擴充金額約為新臺幣17.64億元(依評選須知三、(二)5.所列之「A23站機電系統工程擴充採購報價完整性及合理性)報價表格議約時經議價公式計算後總價上限)。
2.自本採購契約簽訂日起算3年內,經機關書面通知,廠商應以投標文件之服務建議書內所填列之表格所列議價公式計算後總價,做為辦理增購時之依據,如廠商不依此辦理議約,則處以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941,057,629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A14站位於機場捷運營運路線中A13及A14a間,服務未來機場第三航廈進出國境之旅客,提供市區與機場間的友善無縫接駁服務,縮短旅行時間與空間距離,提高大眾運輸的使用比例,紓解國道高速公路的車流量,減輕機場周邊聯外運輸走廊之負擔,以及舒緩機場停車需求,轉移私人運具使用者至機場捷運,可減少機場周邊噪音及空汙的影響、節省能源的使用,降低私人運具的肇事成本,提升旅客的出行安全,免除因道路交通於尖峰時刻塞車造成行程延誤的風險,作為桃園國際機場核心的第三航站區A14站,將得以安全、快速、準點的軌道運輸串聯高鐵/台鐵車站、台北捷運淡水線、板南線、新莊線及環狀線,形成完整、便捷的複合運輸系統;A22及A23車站則為機場捷運營運路線延伸,除可提供中壢市民便捷的大眾運輸系統外,並可整合機場捷運路線與臺鐵西部幹線為完整路網,串聯桃園國際機場、高速鐵路、青埔車站特定生活圈及區域城際鐵路的功能,以增進服務旅次,促成重要公共運輸系統間的無縫銜接;預估目標年(民國133年)普通車全日上下車運量於A22站進出站旅客可達約6,800人/日;A23站可達約15,000人/日;A14站可達約10,600人/日。直達車旅次於A14站可達17,600人/日,可為全線帶來約22.75萬人日旅次的增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1樓11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交通部鐵道局秘書室總收發處)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1)或(2)或(3)項或(4)項之經驗:
(1)號誌及行車控制系統
(2)通訊系統
(3)供電系統
(4)機電系統整合測試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1)或(2)項規定: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282,206,927元。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台幣235,172,440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機電系統工程ME06A標之工程主要範圍為A14站及A22站,本工程包含:供電、號誌、通訊、中央監控、月台門及維修管理系統等子系統之設計、製造、採購、運送、施工、安裝、測試、系統整合及全系統整合測試、保固、教育訓練、系統保證等。
2.本次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之限制」之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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