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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該後續擴充金額以已公告之採購金額扣減預算後所得餘額為限,擴充期間以2年為上限,屆時依本處需求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3014 高雄市左營區站前路7號3樓第三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南部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014 高雄市左營區站前路7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本單位特性所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有能力承攬本案,未受停業處分者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二)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營業項目中應有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或小貨車租賃業(G101091)者。
(三)公司納稅證明或最近一期完稅資料影本乙份,如不及提出者,可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公司則須稽徵機關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購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須審慎詳閱招標文件,充份瞭解可能影響其報價成本之招標條件及需求。倘發現本招標文件有矛盾或有疑問之處,應於招標公告規定之廠商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等標期15天,釋疑期限為公告日起4天內(111/3/23-111/3/26)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請澄清,逾期不予處理。
2.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之,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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