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維護及服務擴充,擴充之期間上限為2年(1次1年,最多2次),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27萬982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簽號1110500919號奉核(參照往例)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簽號1110500919號奉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中需有「電腦、資訊或網路」之資訊服務業者,並符合本機關招標文件規定事項,且現未受停業處分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標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議價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議價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修正:原契約主文(第14頁) 第七條 履約期限、(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次日起1年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其「■機關通知日」內容修正改為「■決標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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