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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第一階段108年12月31日第二階段109年3月20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上級機關(鐡道局)頒行契約書及依108年6月6日工程會頒投標須知(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所營事業資料:E603機電工程業或E604機械工程業。
(3).外國廠商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外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在當地國納稅證明,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投標廠商切結書:投標廠商對於本標案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切結確實遵行之切結書正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曾完成行李輸送帶設備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外國廠商須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但得免附其他信用證明文件(應附經該國公證且由我國授權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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