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615,743,127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约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上級機關既有範本及標案特性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4)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5)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25kV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157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1,574萬元。
(2)具有相當財力者: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131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9月13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得不予受理。
二、本標案若有「補充說明」,請領標廠商依公告規定領取。
三、補充公告事項:修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所引用政府採購法條文更正並註記查證資料,詳招標文件勘誤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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