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379,428,24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上級機關既有範本及標案特性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設立、登記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4.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須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以及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1)受停業處分。(2)「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鐵路、高鐵或捷運工程之施工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5,17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7,940萬元。
2.具有相當財力者:(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16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8月4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得不予受理。
二、本標案若有「補充說明」,請領標廠商依公告規定領取。
第1次補充公告:
最有利標評選須知-修訂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